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85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被 告 有限責任臺中市私立僑僾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私立
僑僾居家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 宋以孝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依本院民國111年6月27日111年度司執字第81918號併入111年度司執字第81127號執行命令而提起本件訴訟,該執行命令依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5874號債權憑證及106年度司促字第32679號所載債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942元,且原告聲明係請求確認訴外人王荷平對被告有限責任臺中市私立僑僾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私立僑僾居家長照機構有每月薪資97,849元之薪資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開執行命令之債權金額核定為162,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並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是否有調解意願?如欲調解,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