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81號原 告 紀秉和被 告 家福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易沛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狀雖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惟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各項目之金額、計算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各項目之金額、計算式,且依前述聲明自行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