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訴字第153號原 告 江明璇
王薇薇葉芷瑄劉欣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被 告 陳祈心即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獨資開設「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從事美容按摩行業,原告江明璇自民國108年7月27日起、原告王薇薇自108年3月12日起、原告葉芷瑄自107年7月28日起、原告劉欣盈自107年9月1日起,均至110年3月21日前,皆分別受僱被告擔任美容技師工作(下稱美容師),勞務內容包含:提供客戶按摩服務,打掃環境及洗、烘、折毛巾及衣物、擦拭脫鞋、收拾杯具、巡視水電是否關閉等事務;此外,原告薪資計算方式為服務每位客戶每小時工資新臺幣(下同)500元、若是經客戶指定(勞點)則每小時多50元,員工由被告依照客戶預約及排定之班表提供服務,上班時間需於店內待命、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作指派、若有特殊狀況需找同事代班、且於提供服務完畢方能下班,另美容師提供服務前,需先向被告報告預計提供服務之時數及報價、並於服務結束後為相關之清潔工作,否則會遭罰款,此外,需向被告報告客戶已離開、以及於當日完成拆帳報酬;再者,原告參加內訓、考核、提供服務均需穿制服、戴名牌,依規定價目表收費,原告確實受僱被告;然110年2月竟經被告以遭檢舉無法營業為由,將全部人員改為兼職,並於同年3月21日要求原告取回個人物品,嗣經原告聲請勞動調解,亦於110年4月14日調解不成立。被告既然違法片面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原告自得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2、3款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另被告亦未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同法第31條第1項原告亦得請求被告補繳退休金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法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及提繳如附表提繳欄所示金額至各該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前已於網路徵才訊息表明店內美容師採承攬制,且於原告任職前亦已口頭約定為承攬制,其後109年11月2日會議時亦再提出,原告任職期間更從未要求投保勞健保、加班費、對薪酬亦無爭執,是原告就兩造為承攬關係應已知悉並同意;此外,被告僅提供場所、美容師對於是否提供勞務享有自主決定權,毋須打卡、沒有客人時段均可自由活動、被告無制訂遲到早退之罰責、臨時離開亦採其他美容師代班之機制、所造成之顧客不悅或其他損失亦由被告吸收,另排假則由原告自行為之、若被告希望之工作日數原告無法配合,僅口頭或訊息告知即可、不需提供證明、被告會找其他代班美容師或取消顧客預約、亦沒有罰則,再者,店內無身著制服或名牌之強制規定、內訓、技術考核、會議均自由參加、亦無罰責,加以店內環境清潔、洗、烘、折毛巾及衣物、擦拭脫鞋、收拾杯具、巡視水電等事務由美容師各自分擔,並自主協議未清潔者捐款予協助者,被告對之亦無罰則,則原告對被告欠缺人格、組織上之從屬性。另外,原告提供勞務賺取薪資,價格固定,並由顧客支付服務費後當日拆帳,若未提供勞務即無收入,未有底薪保障,被告對於服務報酬及條件未有控制權,亦無競業禁止之規定,原告對被告欠缺經濟上之從屬性。加以店內所有房間均為獨立按摩空間,美容師為客戶提供服務後,得自行離開,無庸與他人合作、與其他店內人員未有分工合作,原告對被告欠缺組織上從屬性;既然兩造欠缺人格、經濟、組織上之從屬性,則兩造並無僱傭關係存在,原告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提繳退休金,實有誤解等語,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於附表任職日所示之日起於被告「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
室」擔任美容師,被告於110年3月21日通知原告取回個人物品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至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兩造間契約關係究為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若為前者,原告各項請求是否有理由?㈡兩造間契約關係究為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
1.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稱承攬者,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 條及第49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可知,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而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二者性質並不相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3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而上開僱傭契約之從屬性內容可分為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人格上從屬性指勞工提供勞務受雇主指示,雇主決定勞工提供勞務之地點、時間及給付量、勞動過程等,勞工對自己之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雇主在支配勞動力之過程相當程度地支配勞工之人身與人格,受僱人不能用計畫性或創作性方法對自己從事之工作加以影響,而在勞工有礙企業運作與秩序時,雇主得施以懲罰;經濟上從屬性指勞工並非為自己營業而勞動,係為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完全依賴對雇主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以求生存,經濟上雖與雇主有相當程度緊密聯絡,但企業風險由雇主負擔,勞工不負擔風險,其勞動力需依賴雇主之生產資料始能進行勞動,因其不負擔經營盈虧,只要勞工依據勞動契約確實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而組織上從屬性即勞工提供勞務係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所強調者乃勞工非僅受制於雇主之指揮命令,更屬於雇主經營、生產團隊之一員,必須遵守團隊、組織內部規則或程序性規定。依此,倘勞務債務人就其實質上從事之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得自由決定,且勞務債權人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甚低,報酬給付方式繫於一定工作之完成,則其間從屬性程度不高,即難認屬勞動契約。
2.查證人吳啟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被告合夥人,負責顧客預約及與美容師溝通,工作室相關價位由被告、我及綽號小慧之美容師討論得出;原告任職期間,上、下班時間均未有固定,遲到、早退、沒有完成清潔工作沒有懲處規定或被扣薪,如果不上班可以請別人代班、當天臨時要離開可以請他人接替當日預約,也不會被扣薪,已排定班表後如果臨時請假不會被扣薪,但是當天沒有做就沒有錢,我也不能拒絕原告,只能找其他美容師幫忙或取消客人預約;此外,店內排班有優先順位,是電腦亂數去排,再用手動方式平均調整次序,原告可以決定是否要加入排班,可以排班的時間亦由原告決定及提供,然後由我來排,再者,美容師無論正職或兼職都不需要待在辦公室,如果已經排班時段客人沒來,原告也不需要待在工作室,至於薪資則是工作結束後會直接會算,依據原告提供之專業及客人指定之服務服務內容以及實際提供服務時間,薪資會有不同,且錢都是在原告手上,原告會拿走自己的部分,其餘再交給被告;工作室盈虧不會影響到原告薪收入、平日也沒有業績目標等語(本院卷第310至317頁),證人徐若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109年9月服務至今,在被告店內擔任兼職美容師,正職與兼職美容師都不需要待在店裡,正職與兼職差在時間的配合度,因為配合時間不同、客人人數不同,美容師薪水會有高低差,此外,被告排班次序大部分是平均的,美容師可以自己決定工作的日期和時間,美容師決定好的日期不能來,被告不會勉強、也不會有懲處,不準時或請假、或已經安排好的值班臨時請假也不會被另外扣薪,另排班有次序,被告會依照排班次序通知美容師上班,先順序美容師無法上班會通知次順位美容師到,又正職與兼職美容師都可以請他人代班,且不問順位先後都不用在工作室待命,只要顧客預約的時間內趕回來就可以了,至於收費方式是由顧客投到存錢筒,再者,工作室環境整潔是由大家一起分擔,沒有打掃完則不會有懲處,我通常最晚下班,原告常常沒做,我有跟被告反應,被告才提到請有空的美容師寫一下說店內工作事項表單,不要重複做或讓其他同事以為都沒有做,但沒有做也不會怎樣,就是環境比較髒亂;之前11月2日開會有提到承攬制度,有以LINE通知、討論內容LINE內容上面也有,原告也有到場等語(本院卷第318至325頁),並有排班表、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參。
3.準此,⑴原告固舉排班表主張受被告指揮監督而從屬於被告,然依證人前開證述,既然原告得自由決定上班時間、勞務量,且遲到、早退、請假或臨時請假,被告均未有扣薪之行為,堪認原告得自行支配己身作息時間,被告亦未能決定原告提供勞務之時間及勞務給付量,且不能於支配勞動力之過程相當程度地支配勞工人身及人格,則難謂兩造具有人格上從屬性。況美容師首重專業技術,顧客指定美容師後,再由美容師依據預約之情形提供次月之班表,本即按摩業之常態,亦為原告與被告營業獲利、謀求經濟效益最大化之模式,原告據以指稱兩造間即屬僱傭關係,尚嫌速斷。⑵此外,原告之薪資來根據勞務內容、時間而有不同,原告就所承作之業務數量,依約定之比例結算報酬,明定按承作數量採抽成式,另報酬給付方式繫於原告一定工作之完成,則被告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甚低,又無底薪之約定,是難謂原告完全依賴對被告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以求生存,既雙方契約約定之主給付義務乃原告提供其專業勞務以完成按摩業務工作,並由被告依原告獲取客戶指定按摩所完成之數量,按上開比例支付報酬,則原告所獲取之報酬並非固定,且非繫於被告之經營盈虧,而全取決於其個人提供專業勞務所經營按摩業務之客群數量而定,且依據社會通念,客戶多寡與美容師本身按摩專業技術、服務態度及是否勤勉等因素有關,是美容師可得報酬若干之不確定性,乃其自行負擔業務之風險,故由上開抽成之約定,尚難認原告與被告間具有經濟上之從屬性。⑶再者,原告擔任之美容師工作採排班制,原告得自行決定是否加入排班,是原告就其勞務之提供有相當自主權,尚原告既得自行安排作息時間、值班期間亦得任意離開工作場所,則其組織上之從屬性亦非高,至原告固舉被告印製之工作分配表主張其須依被告要求與其他員工分擔工作場所之清潔工作等語,然考之被告係提供場地、原告係利用場地從事按摩之服務,尚有其他多位美容師傅共同使用場地,則縱使被告於工作群組中列出共同維護公共空間環境整潔之內容,倘若不具有強制性,則僅仍屬場地維護之宣導而已,況證人徐若男已證稱:未完成工作分配表事項也沒有懲處,就是環境較髒亂等語,則尚難僅憑工作分配表即認定有強制之拘束力,故亦難認原告具有組織上之從屬性。⑷末以,原告等美容師對於工作內容及休息時間均能自由支配,並無兼職、制服之要求,是縱未排班或每個月顧客數未達標準,被告均無任何懲處,益證兩造間確無人格、經濟上及組織之從屬性甚明,是被告抗辯兩造間並未成立僱傭契約,不適用勞基法規定等語,應為可取。⑸至於原告固又抗辯正職人員需在工作室待命、兼職人員是ON CALL,上班遲到、代班、勞點會影響排班順序,既然是按件計酬,會影響工作機會,而屬於從屬性之管理等語,然此部分要與證人前開所證核屬相歧,原告又未再舉其他其他事證以佐其說,則原告此部分抗辯,即難認有據,尚非可採。
4.綜上,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實難認兩造間具有從屬性,則兩造間非屬僱傭關係,被告辯稱兩造間為承攬關係,堪可採認。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及兩造勞動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提繳如附表提繳欄所示金額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姓名 任職期間 資遣費 預告期間工資 合計 提繳金額 1 江明璇 108.07.27-110.03.21 34,625元 27,920元 62,545元 51,978元 2 王薇薇 108.03.12-110.03.21 60,750元 40,000元 100,750元 88,646元 3 葉芷瑄 107.07.28-110.03.21 79,250元 40,000元 119,250元 115,642元 4 劉欣盈 107.09.01-110.03.21 77,338元 40,120元 117,458元 111,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