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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44號上 訴 人 招財進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鵬程被 上訴人 邱隨供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4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亦即上訴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所有之利益,即被上訴人繼續受僱於上訴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被上訴人5年內之收入總數定之。按每月薪資及提撥退休金38,178元計算,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0,680元(計算式:38,178元×12個月×5年=2,29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