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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68號原 告 陳貴真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葉智超律師被 告 展瑞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成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2 年8月18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 年7 月28日宣判,惟因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回復原職等
裁判日期: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