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其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琪富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歐韋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