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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 遠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玉被 上訴人 卓冠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被上訴人5年內之收入總數定之。按被上訴人每月薪資及提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0,818元計算,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9,080元(計算式:30,818元×12個月×5年=1,849,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日期: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