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 告 邱政男被 告 劉芸禔(即劉文湘)
中友家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銘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薪資債權存在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