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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簡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原 告 王良吉

魏耀坤魏耀城魏清海魏耀東魏慧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被 告 張文福

張文益張桂丹張綉月陳張秀鑾林張綉瓊張綉蕊張綉梅張焜楠張焜德楊張美貞張麗琴張淯瑋林凡立張秋美張富美

林美滿張銀倍張志裕陳周秋香陳務博陳務郎陳信雄陳玉玲陳洽進陳雲月裡陳秀惠陳秀燕陳萬得陳蔡麗珍陳瑞瑋陳婉玲陳琴賴陳鬆王琨杉王混通許綠坪

王俊澤王宇恩王宇杰王綉美沈王美玉王美鳳

王美雲

王美琴

黃正和

黃淑珠黃淑玲黃共鵬黃佩月黃愛婷黃志瑋黃雅芬黃富家

黃麗玲黃枻岷黃芝廷黃啟東黃俊郎黃玲潔黃美梅黃美惠王香儀王啟霖

趙乾陳碧林陳櫻花陳淑美陳淑珠陳麗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70條及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因被繼承人張楊氏古於繼承開始時之戶籍地係在彰化縣和美鎮,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其遺產不動產所在地,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示,亦均位於彰化縣,足見本件主要遺產所在地係在彰化縣。綜此,堪認為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爰依前揭規定,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