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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小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小字第8號原 告 王叔銘被 告 王亦凡 臺中市○○區○○街000號

王金燦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之2王麗玲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游廖玉苡 臺中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廖彩燕

廖俊壽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廖小卿 臺中市○○區○○路00號廖麗香廖彩雲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6樓

廖崇榮廖美雯廖朱素圓廖建麟廖信雄廖益進前列廖朱素圓、廖建麟、廖信雄、廖益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梅香被 告 廖麗美

廖麗娟廖麗琴 臺中市○○區○○街000號廖金鳳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廖世宗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廖淑君 臺中市○○區○○路000號廖昆源廖欽灥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游廖春枝 臺中市○○區○村路○○○村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二所示之原告及被告就被繼承人廖深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附表二所示之原告及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理 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廖深池於民國88年4月9日過世,繼承人為附表二所示,繼承系統表如附表三。被繼承人廖深池遺有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持分2/80,下稱系爭土地),因系爭土地另案遭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其中拍定分得價金新臺幣(下同)767320元(下稱系爭案款)為附表二之兩造公同共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案款現以台中地院111年度存字第354號提存於提存所,因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爰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另被告廖朱素圓無繼承權,請予判決駁回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廖深池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

二、被告廖信雄、廖朱素圓、廖建麟、廖益進未到庭,惟以書狀陳明:就該四人應繼分之分配,同意由法官決定。至於分割方法,由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逕向提存所領取。

三、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另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廖深池之繼承人之說明:

1.被告廖朱素圓部分:查被告廖朱素圓為廖深池之子廖清江之配偶,被繼承人廖深池於88年4月9日死亡時,因訴外人廖清江業已於87年9月25日死亡,故應由其子女代位繼承等情,有被繼承人廖深池及訴外人廖清江二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廖清江子女之戶籍謄本可參(本院卷第22、204至212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廖清江之子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廖建麟、廖信雄、廖益進代位繼承,而被告廖朱素圓為廖清江之配偶,並非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自無繼承權,即非被繼承人廖深池之繼承人,其自無從參與被繼承人廖深池之遺產分配;至於系爭案款之提存人是否誤將被告廖朱素圓列為提存物受取權人,均無礙其非屬被繼承人廖深池之繼承人之認定,併此敘明。

2.原告主張其及附表二之被告均為被繼承人廖深池之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被繼承人廖深池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經強制執行拍賣後,該應屬附表二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系爭案款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之司法事務官提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暨相關親屬全部戶籍謄本、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本院110年9月9日中院平民執109司執果字第78217號執行命令、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54號提存通知書影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證(本院卷第22至1

06、120至252頁),堪信為真,是除被告廖朱素圓外之附表二所示之兩造應為被繼承人廖深池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示,應堪認定。

(三)就分割方法之說明: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即附表一所示提存款,原告請求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分割,本院考量當事人之聲明及上開提存款之性質及其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此分割方法核屬適當,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按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且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業以院字第二三五一號解釋揭櫫明確,合先敘明。查被告廖朱素圓並非被繼承人廖深池之繼承人,其無繼承權,已如前述,原告猶列其為本件分割被繼承人廖深池遺產之被告,此部分當事人不適格,原告對被告廖朱素圓起訴部分,此部分之訴不合法,依民法第249條第第2項應予判決駁回,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末查,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本件遺產既因兩造中為附表二之被繼承人廖深池之繼承人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得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上開繼承人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且繼承人均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中附表二之繼承人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孫超凡附表一:被繼承人廖深池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號 項目 分割方法 1 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8217號民事執行事件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即持分2/80)之拍賣價金新臺幣767,320元 由附表二之繼承人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備註 王亦凡 1/28 被告 王金燦 1/28 被告 王叔銘 1/28 原告 王麗玲 1/28 被告 游廖玉苡 1/7 被告 廖彩燕 1/49 被告 廖俊壽 1/49 被告 廖小卿 1/49 被告 廖麗香 1/49 被告 廖彩雲 1/49 被告 廖崇榮 1/49 被告 廖美雯 1/49 被告 廖建麟 1/21 被告 廖信雄 1/21 被告 廖益進 1/21 被告 廖麗美 1/49 被告 廖麗娟 1/49 被告 廖麗琴 1/49 被告 廖金鳳 1/49 被告 廖世宗 1/49 被告 廖淑君 1/49 被告 廖昆源 1/49 被告 廖欽灥 1/7 被告 游廖春枝 1/7 被告附表三:被繼承人廖深池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子女 孫子女 廖深池(夫) 88.4.9亡 廖李來有(妻) 90.10.4亡 廖清茂(長男) 85.9.29亡 配偶 廖游純 80.8.5亡 廖俊壽(代位繼承) 廖崇榮(代位繼承) 廖彩燕(代位繼承) 廖小卿(代位繼承) 廖麗香(代位繼承) 廖彩雲(代位繼承) 廖美雯(代位繼承) 廖清江(次男) 87.9.25亡 配偶 廖朱素圓 廖建麟(代位繼承) 廖信雄(代位繼承) 廖益進(代位繼承) 廖豊守(三男) 99.9.1亡 配偶 廖何阿茶 81.10.1亡 廖世宗(繼承) 廖昆源(繼承) 廖麗美(繼承) 廖麗娟(繼承) 廖麗琴(繼承) 廖金鳳(繼承) 廖淑君(繼承) 廖欽灥(四男、繼承) 王廖瑞菊(長女) 105.12.3亡 配偶 王樹成 92.7.14亡 王金燦(繼承) 王叔銘(繼承) 王亦凡(繼承) 王麗玲(繼承) 游廖玉苡(次女、繼承) 游廖春枝(三女、繼承)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