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邱月英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滕木、林麗香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遺產存款之金融機構均表示遺產多筆,依原判決無從得知如何分割,迄今拒絕聲請人領取遺產存款,為此聲請鈞院為補充判決,即依111年9月4日準備書狀所載之分割方法擇一為補充判決即由兩造依協議金額總數取得,或逐筆存款依比率取得。以利聲請人等向銀行洽領判決分割金額之遺產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再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但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64年台聲字第65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裁判,判決主文並記載分割之方法及訴訟費用之負擔,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尚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之情,自無從以裁定補充或更正之。至於聲請意旨所指,核屬前揭金融機構應如何履行對聲請人等各該繼承人所負之義務,洵非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所脫漏,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