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7號原 告 林詠龍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被 告 林泓盤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被 告 林美慧
林育庄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24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