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梁熙鄭莉玲陳威凱趙璧成律師被 告 詹恒勲
詹碧雲
詹俊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容之「詹恒勳」之文字,均應更正為「詹恒勲」之文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