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原 告 楊清城 黃月香被 告 李靜嫻上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法官更易,漏未諭知更新審理,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點到10點0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第三次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馨方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