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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16號原 告 黃志成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被 告 周黃姿安

陳黃秀鳳兼訴訟代理人 黃士欣被 告 黃麗親

黃士欣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 代理人 林美津被 告 黃美瑋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判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親字第15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5年1月2日以114年度家上移調字第104號調解成立在案等情,有該案調解筆錄影本1件在卷可稽,經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書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