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勸字第3號聲 請 人 廖原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 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第1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參照。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勸告履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 條第1 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據同條第4 項之規定,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 元。上開聲請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未繳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