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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家婚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裁判日期:202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