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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64號抗 告 人 邱伯凡上列抗告人因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另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46條均有規定。且按,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