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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家親聲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15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洪茂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婉宛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1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亦

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488條第3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然未在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亦未據繳納抗告費,於抗告之程式為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具抗告理由之書狀及繕本及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