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簡字第10號原 告 張哲倫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被 告 李文彬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兩造婚姻關係消滅後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即新臺幣50萬元本息,惟被告辯稱:如附表所示土地實為被告所有而借名登記予原告,不得計入原告婚後財產等語。則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有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攸關如附表所示土地是否應計入及計入何人之婚後財產予以分配,實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被告業已就上開先決問題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8號審理中,有被告提出該院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件在卷可參。準此,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係以另案民事訴訟所審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於另案民事訴訟確定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莉附表: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0分之1 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2分之1 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8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9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