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楊協發相 對 人 張愛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
0 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條第1 項前段、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書,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 元,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書起算5日內補正之,該裁定書已於111年5月1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陳報址,經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故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