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80號
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7號原告即反請求相 對 人 乙○○被告即反請求聲 請 人 甲○○(PAKIRANUM ATHITAYA)訴訟代理人 林日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08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908號號偵查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原告及被告均表示同意於刑事終結後,再進行訴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