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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80號

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7號原告即反請求相 對 人 乙○○被告即反請求聲 請 人 甲○○(PAKIRANUM ATHITAYA)訴訟代理人 林日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08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原告及被告均表示同意於刑事終結後,再進行訴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08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除據被告陳報外,另有原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佐。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