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80號原 告 乙○○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0樓 被 告 甲○○(PAKIRANUM ATHITAYA)訴訟代理人 林日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111年度婚字第380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