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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543號聲請人 趙彥榕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告甲○○等之特別代理人,該案(婚生否認部分)業已審結,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酌定報酬,爰審酌聲請人於擔任特別代理人期間,計開庭一次、向本院聲請閱卷一次,提出本案辯論意旨狀一份等情,酌定聲請人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