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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559號原 告 丙○○○(乙○○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甲○○

參 加 人 龍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3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