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761號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5號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A07被上訴人 A05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5年6月4日所為離婚等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03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千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另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條規定即明。
二、茲上訴人就本件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原判決第一項離婚判決部分除外)不服,提起上訴。經核:
(一)上訴聲明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二項(❶被上訴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第三項(❷被上訴人聲請上訴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第七項(❸上訴人反聲請被上訴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經原審駁回;❹上訴人反聲請被上訴人返還代墊扶養費,經原審駁回其中逾新臺幣[以下同]231,000元本息部分):因該等事件均屬家事親子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對於該等事件提起抗告,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共6,000元。
(二)上訴聲明關於原判決主文第四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關於離婚、離婚原因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經原審判決准許其中一部分)部分:因該等事件屬於家事婚姻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
(三)上訴聲明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七項(上訴人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經原審判決駁回)部分:因該等事件屬於家事婚姻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
(四)綜上,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21,030元(計算式:6,000+4,785+10,245=21,030),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期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