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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小上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116號上 訴 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訴訟代理人 賴泰華被 上訴人 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洲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袁述芳劉明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4號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經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1頁至第314頁),堪認前揭裁定之停止事由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