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116號上 訴 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訴訟代理人 賴泰華被 上訴人 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洲訴訟代理人 袁述芳
劉明修
指定送達苗栗縣苗栗市北龍岡00-0號管理室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4號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萬6188元,上訴人以前案涉訟中之債權為抵銷抗辯,並提出苗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為憑(原審卷第59~74頁),前案主文判決「一、大將軍山莊管理委員會應給付上訴人及訴外人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南建設)36萬1398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大將軍第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給付上訴人及訴外人日南建設182萬1283元,及自109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照被上訴人所述,上開債務人(大將軍山莊管理委員會、大將軍第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均經上訴人吸收合併(本院卷第72頁筆錄),是被上訴人主張對上訴人有至少109萬1341元之債權(361398+0000000=0000000,0000000/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尚非無稽,而苗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於109年6月20日宣判後,業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4號審理中,為避免前後兩案認定歧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