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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小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王婷被 上訴人 鄭緯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案由欄關於「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
裁判日期: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