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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承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雲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2,260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26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