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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周斯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6,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