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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8號上 訴 人 中梓機械工程行即林玉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藍連海(江蘇)工程有限公司(即南通中藍連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鴻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3萬0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872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