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1號上 訴 人 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陳青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僑企業有限公司、劉達偉即偉泰土木包工業、古裕宏即松山工業社因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承攬及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8萬2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