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開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墻訴訟代理人 吳聰敏被 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廖福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9條之解釋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