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2號原 告 振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泟江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被 告 宇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宗立訴訟代理人 戴安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項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