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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2號原 告 振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泟江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被 告 宇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宗立訴訟代理人 戴安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項
裁判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