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71號上 訴 人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57萬6,341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8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