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保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永欽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634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