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抗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04號抗 告 人 陳莉玲

曾韻蒔曾楊滿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2,000元未繳。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2,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