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智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違反營業秘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