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郭秀銘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