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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陳柏蒼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樹和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樹和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因修訂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年9月21日召開

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修訂內容如附件所示,有上揭會議紀錄影本、新舊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79頁),堪信為真,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欄所示第6條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第8條有關董事任期及期滿改選之限制、第10條有關董事會開會區間及應經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決議之議案種類與董事委託代理人數限制、第13條有關相對人財產管理使用之方式、第14條有關相對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之限制等修正事項,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及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另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欄所示第1條有關設立之法

源依據、第11條有關當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及前年度工作報告與財務報表提交董事會之時間與應否作成風險評估報告之情形,核此部分之修正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而屬毋庸經法院裁定為必要處分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附件:財團法人樹和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