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47號聲 請 人 林汝洲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汝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 (原名:財團法人大肚鄉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依如附件一新舊章程對照表所示,變更為如附件二財團法人臺中市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 (原名:財團法人大肚鄉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董事會前於民國111年4月24日召開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擬修訂原「財團法人大肚鄉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為如附件新舊章程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內容,爰向鈞院聲請為必要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1年7月15日中市教終字第1110053220號許可函、相對人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聲請准予變更法人章程為如附件捐助章程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核其主要修正內容涉及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所為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並未抵觸。另部分條文則因名稱變更及項次連動而有隨同一併變更之必要,為免切割適用而造成混淆,爰一併許可之。是聲請人所為法人章程變更之聲請,即無不合,爰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附件一財團法人大肚鄉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對照表項次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1 財團法人臺中市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大肚鄉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 因縣市合併,修正章程名稱 2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暨「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大肚鄉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修正法源依據及法人名稱。 3 第二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無 1.本條新增。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3條規定修正 4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書院人文歷史、鄉土文化及辦理獎助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等社會教育為宗旨。 本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有關書院人文歷史的探尋、蒐集、整理與保存。 二、適時規劃民俗藝文活動,並舉辦書院巡禮。 三、辦理社區藝術人文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關之文教活動。 四、設置優秀及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五、辦理學生急難救助事宜。 六、以文化、教育為發展項目,推動社團交流活動。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二條 本會以倡導固有傳統文化,維護古蹟、古文物,激發愛國愛鄉精神並推展社會教化工作,以提升文化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協助政府辦理民眾社會文化教育工作。 二、受政府委託,從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工作。 三、從事文物及地方文獻蒐集研究工作。 四、規劃舉辦國學、民藝等講座及書畫、雕塑展示會。 五、其他符合創設宗旨之有關事項。 1.條次變更。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8條規定修正 5 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叁元整,由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叁元整,由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條次變更 6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區○○里○○○街00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縣○○鄉○○村○○路000號(磺溪書院) 1.條次變更 2.因應縣市合併及門牌整編修正行政區別文字。 7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聘)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1.條次變更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44條規定修正 8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董事人數應為單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1.條次變更。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39條規定修正 9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1.條次變更。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40條規定修正 10 第九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之,其任期與董事同,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八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任期與董事會任期同,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11 第十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七人(其名額以不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人數應為單數,負責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監察人為無給職,由董事會選聘之,其任期與董事同。監察人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無 1.本條新增。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39條規定修正。 12 第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事務之處理,執行祕書由董事長聘任之。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事務之處理,執行祕書由董事長聘任之。 條次變更。 13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解散。 七、重大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八、附屬作業組織設置。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並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一月及七月召開定期會各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但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有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1.條次變更。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43條規定修正 14 第十三條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無 1.本條新增。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3條規定修正。 15 第十四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1.條次變更。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24條、25條規定修正 16 第十五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17 第十六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 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教育法人財產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 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1.條次變更。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8條、19條規定修正。 18 第十七條 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各項獎助或捐贈業務,得另訂獎助或捐贈辦法,唯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同一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無 1.本條新增。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1條規定修正。 19 第十八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條次變更。 20 第十九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臺中市。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該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自治團體。 條次變更及內容修正。 21 第二十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2年7月22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2年7月22日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及內容修正。 22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無 本條新增附件二財團法人臺中市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82年7月22日第1屆第1次董事會議訂定111年4月16日第2屆第1次董事會議第1次修訂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暨「臺中市教育事務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磺溪書院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會以推廣書院人文歷史、鄉土文化及辦理獎助品學
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等社會教育為宗旨。本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有關書院人文歷史的探尋、蒐集、整理與保存。
二、適時規劃民俗藝文活動,並舉辦書院巡禮。
三、辦理社區藝術人文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關之文教活動。
四、設置優秀及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五、辦理學生急難救助事宜。
六、以文化、教育為發展項目,推動社團交流活動。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第 四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叁
元整,由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區○○里○○○街00號。
第 六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聘)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 七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董事人數應
為單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
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九 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之,其任期與董事同,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十 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七人(其名額以不逾董事名額三分
之一),監事人數應為單數,負責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監察人為無給職,由董事會選聘之,其任期與董事同。監察人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第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事務之處理,執行祕書由董事長聘任之。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解散。
七、重大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八、附屬作業組織設置。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並
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第十三條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
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
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
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
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教育法人財產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各項獎助或捐贈業務,得
另訂獎助或捐贈辦法,唯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同一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第十八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
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
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臺中市。
第二十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2年7月22日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ㄧ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