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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49號聲 請 人 楊文治當事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華恩堂)間請求聲請捐助章程之必要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應繳納補正。

二、聲請狀就本件「應為何必要處分」,未為聲明,應補正之。

三、聲請狀未檢附相關證據(原證1至原證3),請補正2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