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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6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爾夫大學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國忠上列聲請人間請求聲請延長臨時董事任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團法人之行為。前項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以1年為限;必要時,臨時董事或臨時董事長得向法院聲請延長1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財團法人高爾夫大學文教基金會經本院以110年度法字第22號裁定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並指定林國忠為臨時董事長確定,有上開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可憑。然得向法院聲請延長臨時董事、臨時董事長任期之人為臨時董事或臨時董事長,聲請人並無聲請之權,從而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附表】編號 姓 名 職稱 地址 1 林國忠 律師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3 2 林秀真 會計師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3 魏香明 教師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 4 劉嘉松 會計師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5 王志平 律師 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A2室 6 林助信 律師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3 7 蔡其龍 律師 臺中市○區○○街00號 8 蘇文俊 律師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之1樓 9 莊璧華 會計師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30樓之1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