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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林秀鳳代 理 人 丁威中律師相 對 人 侯志榮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訴字第1916號),聲明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16號審理中。因聲請人聲請鑑定,於民國110年4月1日由本院請囑託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就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牆面漏水原因、修繕方式及修繕費用等事項進行鑑定。土木技師公會於111年1月14日指派陳存永、黃朝強2位土木技師至現場勘查及鑑定,惟於該日鑑定技師僅使用儀器測量系爭房屋牆壁濕度數,未對於相對人所有房屋進行測量,僅以目測查看,亦未對兩造房屋進行滲漏水測試,甚表示這件應與相對人無關等語,是上開2名技師鑑定過程草率、顯有偏頗之虞,令聲請人對於該次鑑定之公信度存有疑慮,為此聲請拒卻鑑定人。

二、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40條第2項規定,上開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情形準用之。是當事人固得依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足認鑑定人執行鑑定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明拒卻鑑定人,惟應以鑑定人對於該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難期鑑定人為公正、誠實之鑑定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鑑定人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參照)。另同法第340條第1項所謂「為鑑定」,係指囑託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為鑑定,亦即使機關或團體執行鑑定人之職務而言,至受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委任為實際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係依其與該機關或團體之內部關係提出其工作報告,由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審酌後,向法院提出鑑定書,該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無向法院提出鑑定書之權利義務,非本法所謂之鑑定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參照)。是當事人拒卻鑑定人之事由,以得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為限,聲明人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10號房屋)緊鄰系爭房屋後方,因相對人所增建之鐵皮屋固定於系爭房屋後牆牆面,致系爭房屋牆面漏水,相對人應賠償修繕費用等語,為相對人所否認,本院認有鑑定之必要,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囑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漏水原因、修繕方式及修繕費用,土木技師公會指派陳永存、黃朝強技師於111年1月14日會同兩造至現場會勘,並逐一查看系爭房屋1樓至3樓後牆漏水處共10處,因10號房屋已加蓋至頂層,且緊鄰系爭房屋後方陽台,未預留防火間隔,鑑定技師無法自2屋中間穿越及觀測系爭房屋外部漏水狀況,僅得以目視方式檢視系爭房屋漏水狀況,並就漏水處逐一使用儀器測量濕度、依序拍照及製作勘查紀錄,後續將辦理檢測數據分析、漏水原因分析、修繕方法探討、修繕經費分析、漏水責任歸屬之判別等鑑定作業,業經土木技師公會以111年2月18日(110)中土鑑發字第122-06號函詳細說明(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16號卷第305至307頁),聲請人以鑑定技師僅以目測查看10號房屋,亦未對兩造房屋進行滲漏水測試,即謂鑑定機關有偏頗之虞,乃屬聲請人主觀上之臆測,又土木技師公會既已表示對於漏水責任歸屬尚須判別,亦難認鑑定技師在無任何依據下已判定系爭房屋漏水原因與相對人無關。況本院係囑託土木技師公會為鑑定,而執行鑑定事務之技師並無向本院提出鑑定書之權利義務,非本法所謂之鑑定人,依前揭說明,亦非拒卻鑑定單位之事由,聲請意旨尚難憑採。聲明意旨既未陳明客觀上鑑定單位有何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由,並就該事由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核與首開說明拒卻事由未符,復難使本院就鑑定單位與相對人間有何特定之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推認其有為不公平鑑定之疑慮而有偏頗之虞情事,獲致信其主張大致為正當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拒卻鑑定人,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案由:聲請拒卻鑑定人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