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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楊帆澤訴訟代理人 李宏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第90之3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理由參照)。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聲請人所敘明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聲請人如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0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本院於111年7月7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該裁定業於同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是聲請人未依上開規定補正有何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事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裁判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