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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楊孟青

林珍妮聲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故第三人聲請閱卷,自須提出已得當事人同意之證明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係記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7號案號,及檢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09號民事案件之通知書,據以聲請閱卷等語。然查,聲請人聲請狀中並未敘明其擬聲請何卷宗,本院已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111年4月27日收受該通知後,迄今未補正資料供本院審核,此有本院111年5月27日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又本件依聲請人所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7號案件,係聲請人就該院108年度上字第209號聲請為參加人,該院經審酌後,認聲請人對於該民事案件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乃於109年10月2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參加訴訟之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後,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56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確定;則依上開資料,可認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09號民事事件,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首揭說明,聲請人閱請閱卷,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