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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王智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利、李奕騏、呂淑怡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眼睛受傷致視線不清楚,難以辨識文字,難以閱覽筆錄,又筆錄與法庭錄音密不可分,為查核法院指揮訴訟程序,有無不利原告之情,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5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