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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2號聲 請 人 莫鋒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啟明重建福利協會等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92號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92號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因認證人王麗淑於法庭之證述涉及偽證罪嫌,伊為收集證據提出偵查機關,爰請求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系爭事件於111年5月25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復於同年8月24日提出本件聲請,合於期限規定。又其聲請意旨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所聲請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傅可晴上正本係照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22-09-05